在职研究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
为了严肃考风考纪,规范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应立即予以制止,不听劝告者给予口头警告。
(一)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者;
(二)考试结束30分钟前离开考场者;
(三)考试时间终了仍然继续答卷者;
(四)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和纸答卷者;
(五)携带物品不按指定位置存放者;
(六)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电子工具者;
(七)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,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者;
(八)左顾右盼,交头接耳者;
(九)将试题或草稿纸带出考场者;
(十)其他一般违纪情形者。
二、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当科成绩按零分计算。
(一)经口头警告后继续违纪者;
(二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者;
(三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作弊者;
(四)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者;
(五)有意在试卷上做记号者;
(六)答卷被核实为雷同者;
(七)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者;
(八)其他舞弊情形者。
三、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,入学考试考生取消录取资格,在册学员取消学籍,并通报其所在单位。
(一)以虚假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者;
(二)考前窃取试题内容者;
(三)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者;
(四)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者;
(五)故意撕毁试卷、答卷或考试材料者;
(六)妨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者;
(七)侮辱、诽谤、威胁、殴打考务人员者;
(八)有其他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者。
四、考试中或考试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考试无效。
(一)经核实考卷答案大面积雷同者;
(二)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者;
(三)其他被认定为集体舞弊情形者。
五、考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相应的党纪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为报考人员造假使其取得考试资格者;
(二)考前私拆试卷袋、泄漏试题、私自复印试卷者;
(三)因玩忽职守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者;
(四)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,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者;
(五)指使、纵容或伙同他人作弊者;
(六)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者;
(七)擅自将试题、答卷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传递给他人者;
(八)偷换、涂改考生答卷、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者;
(九)擅自更改或编造、虚报考试数据、信息者;
(十)利用考试工作便利,索贿、受贿、以权徇私者。
六、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、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,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处分。
(一)擅自变更考试时间、地点或考试安排者;
(二)在评卷、统分中严重失职,造成明显的错评、漏评或核分误差者;
(三)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者;
(四)擅自泄漏评卷、统分情况者;
(五)其他违反监考、评卷等管理规定的情形。
七、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和日常考试。
八、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。
九、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2014年10月公布的《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